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代理北京民非企业登记、代办北京民非企业登记
代理社团组织注册?、代理民非企业注册、代理基金会注册
北京民非企业注册、代理北京民非企业注册
北京民政注册:养老、助残、社会工作、社区服务
代办、各行业研究院、研究中心、促进中心、服务中心注册
代办北京志愿者服务中心注册、代理民非企业注册
代办应急救援促进中心执照、代理北京民非企业注册、
代理北京信息技术促进中心执照、代理民非企业注册
代理:健康、医疗、研究院、促进中心非企业注册
代理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注册、代理民非企业注册
代理中医健康服务中心注册、代理北京民非企业注册
代办北京社区健康促进中心执照、代理北京民非企业注册
代理审批民非企业注册、教育培训机构,助学促进中心
代理北京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注册、代理北京民非企业注册
代理注册北京、各种专科疾病、研究院、研究中心
代办小动物救助及无害化处理执照、民非企业注册
代办、自闭症关爱中心注册、北京民非企业注册
代理民政、北京社会工作发展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注册
代理审批各市、县北京商会
代理审批幼儿园、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培训学校等登记
代理审批门诊部、医院,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等执照
代理审批艺术表演、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研究院等执照
代理审批美术馆、画院、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等执照
代理审批科学研究院、科技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执照
代理审批-体育俱乐部,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执照
代理审批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执照
代理审批-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执照
代理审批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工作事等执照
代理审批评估咨询服务中心、信息咨询调查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执照。
代理审批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民事调解中心等执照
代理审批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工作事等执照
代理审批评估咨询服务中心、信息咨询调查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执照。
代理审批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民事调解中心等执照
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验资资金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